关于申万菱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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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万菱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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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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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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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费率全部设为0;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其中: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2、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3、如计算所得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小于0,则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0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1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含1份),投资者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T+1日对投资者的T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认结果。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下述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未开通转换的基金份额除外)之间的相互转换,本公司旗下自建TA 基金与中登(“中登”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简称)TA 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2024年7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三)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适用于自建TA基金,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与各销售机构的约定进行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五)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为1元,投资者亦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规定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六)申购费率
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七)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八)变更及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九)办理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具体请参见“基金销售机构”。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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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7.2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和定投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org.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本基金办理申购、转换、定投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wsmu.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仹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的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战略规划部
收件人:张丽君
收件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256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提交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3日,即2024年7月2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该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若委托人进行多次授权,则以最后一次委托授权为准。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表决
1、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0-858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400-880-8588)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2、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三)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在规定表决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话表决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采取相关基金持续运作的措施以及确定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等。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附件二: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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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持有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表决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等之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个人持有人签字/机构持有人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个人持有人身份证件号/机构持有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swsmu.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持续运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明
一、声明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24年1月23日,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本次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本基金持续运作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继续存续期间,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
2、本基金将继续采取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募集,并于2021年4月2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财产列支。
四、本基金持续运作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选择持续运作的解决方案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后续持续运作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事项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本基金持续运作的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持续运作的议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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