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2024年07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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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规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7月22日起将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1580)的场内简称由“政金债基”变更为“国债政金”,扩位证券简称由“政金债5年ETF”变更为“国债政金债ETF”。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0.2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4%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0.2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4%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3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4%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4年7月22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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