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第三期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第三期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公告
2024年07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41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第三期优先股票面股息率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9年7月非公开发行的第三期优先股(简称光大优3,代码360034)采用分阶段重置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式,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溢价,首5年的票面股息率从计息起始日起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光大优3的首个股息率调整期将满五年结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现对光大优3的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进行调整。

  票面股息率为重置日的基准利率加固定溢价。本次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重置日(即2024年7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重置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2.01%,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在发行时已确定为1.76%,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据此,自2024年7月18日起,光大优3的第二个股息率调整期的基准利率为2.01%,固定溢价为1.76%,票面股息率为3.77%,股息每会计年度支付一次。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73元(税前)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本行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本行总股本59,085,551,06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3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221,800,333.55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46,406,815,561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28,379,092.05元(税前)。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5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5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3元。

  五、H股股东分红派息

  有关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24年6月27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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