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过重罚”,执法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治理“小过重罚”,执法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2024年07月16日 07:01 媒体滚动

转自:嘉兴日报

  ■舒圣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不少热点事件,其中,某些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严重不成比例的天价处罚,每每引发舆论惊叹。陕西榆林一夫妇卖5斤超标芹菜,纯利润不足10元,被罚款6.6万元;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营业额不足500元,被罚款22万元……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也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曾某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6年诉讼无果,耗时耗钱耗精力,其中艰难可想而知。这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更多当事人可能连诉讼的勇气都没有。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执法中,既要避免“重过轻罚”,也要避免“小过重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执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经营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通过合法合理的处罚,让当事人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

  现实中,“小过重罚”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某些地方部门总有罚款创收的冲动,关键原因也在于缺少约束力量。有些行政处罚,虽然看上去非常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又似乎有那么一点依据,至于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往往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诉讼成本增加不说,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这就是当下“小过重罚”屡见不鲜的原因,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行政处罚权形成有效约束。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每一项行政处罚,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这些法律原则,“小过重罚”原本不该存在。

  行政执法在彰显力度的同时,也要饱含温度。罚款决定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且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法律监督,能够切实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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