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4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徐安安女士书面辞职报告。徐安安女士因工作调整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安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由另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赵娟女士继续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证券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及董事会对徐安安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4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8元人民币(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6月2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以截止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8,143,806,3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8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38,225,912.01元人民币。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现金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8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42元人民币。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2元人民币。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8元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61872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