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年07月16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伊朗铬矿”5,000湿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656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炭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李涛、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作为货物经手人,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后因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5)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南京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72民初65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和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损失13,227,207.58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13,227,207.5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7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作为货物经手人,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该判决结果不涉及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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