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华丰股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王宏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宏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议案均审议通过。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非儿、刘美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6月24日,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 个月内(自 2023年12月26日至 2024 年6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知情后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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