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案情
李某入职一家公司后,一直没有收到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明细。为了解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他最近多次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明细,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并怪他多事。为此李某很疑惑,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
公司的做法错误,李某有权要求纠正。
《社会保险法》强调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此外,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李某有知悉公司社保缴费明细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是对他知情权的侵犯。
面对这种情况,李某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部门投诉、举报来维权。《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因此,李某可以请求人社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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