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数据入表”拓宽银行授信模式

记者观察:“数据入表”拓宽银行授信模式
2024年07月15日 21:11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近日,在多方配合下,神州数码成功将金服云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并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授信融资3000万元。这是深圳市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首个案例,也是全国首笔大中型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

2023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有长沙、武汉、深圳、杭州、义乌等地公布本地企业完成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企业利用数据资产顺利融资,不仅充分证明了数据自身价值,也为企业融资打开新渠道。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数据资产入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确认为存货和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数据入表”一方面确认了企业数据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为向银行“融资”提供了依据。银行可以根据“入表”的数据资产价值,确定实际可以授信的额度。如温州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在去年5月将“信贷数据宝”作为资产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栏,反映企业在数据要素方面的投入和收益。今年3月,“信贷数据宝”获得了378万元信贷支持,相当于资产“入表”价值的4倍。从各地已经开展的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模式来看,基本都解决了企业数据资产计量、确权、登记、质押、交易、过户等闭环,也十分注重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所和“数商”(即数字营销商)的作用,可以说是基本形成了数据资源可流通、可贷款、可交易,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目前数据资产的“入表+融资”模式,总体上看,还属不同行业的一些个案性做法,离形成行业性或者全国性的统一的做法和规范仍有相当大的距离。尤其是在发生数据资产质押方难以偿还银行债权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如何行使质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判例和司法支持。数据资产“入表+融资”实践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启,随着相关案例的增多和规则的完善,企业数据资产的价值将会更加显现,对于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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