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通知,获悉蔡征国先生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同意,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1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3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3年12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丽岛转债”,债券代码“113680”。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先生优先配售,认购“丽岛转债” 1,705,000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56.83%。
二、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先生于6月25日至2024年7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丽岛转债”375,000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2.5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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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发行总量为初始发行总量 3,000,000 张。
2、上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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