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4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发集团”)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000万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1,832.9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167.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勤信验字【2022】第0054号),确认募集资金于2022年9月28日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7)。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公司”)、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兴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分别与相关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3)。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2022年11月11日,公司、兴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瑞佳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瑞佳”)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谷城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18)。
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董事会及十一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兴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谷城兴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城兴发”)按照法定程序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瑞佳,公司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万吨/年光伏胶项目中的光伏胶装置部分”实施主体由湖北瑞佳变更为谷城兴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1)。
2024年7月9日,公司、谷城兴发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谷城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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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兴发集团(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谷城兴发(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5万吨/年光伏胶项目中的光伏胶装置部分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城、吴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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