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九派新闻
【#公司以未通过试用期辞退员工赔1.2万#,法院:证据不足】2022年3月,缪某入职A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0元/月。然而,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A公司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缪某表示,公司从未告诉自己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也一直未收到任何关于试用期考核的通知。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缪某诉至法院。A公司认为,缪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采购任务,造成了客户的催促与投诉,同时因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公司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未将试用期考核结果告知缪某,主张缪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不足,且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存在瑕疵,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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