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本报通讯员 胡熠烨 刘秀珍 见习记者 王雯
浙江省湖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举行,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湖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要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全面规范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形成全市生态文明人大监督指标一本账、标志性事项一张图。
根据《实施办法》,从明年开始,湖州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将以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街道人大工委则根据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听取街道办事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
作为对原环境报告制度的迭代升级,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虽然仅有几字之差,但个中涵义却大不相同。《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升级后的报告不仅要涵盖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更要涵盖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六个方面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大事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八个一律”要求落实情况等。
相较于以往,这项制度建立后,参与主体将得到大幅增加。湖州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孟立忠告诉记者,参与主体将包含涉及全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20余个部门,“除生态环境工作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外,生态生活、文化、制度等工作均设有牵头部门,法检两院也会按照要求在人代会上以专门章节体现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
与此同时,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在提高审议质量效率和形成监督闭环上做足文章。
据悉,2018年起,湖州市每年市人代会都会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今年2月,湖州率先在全省升级为人代会听取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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