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1号一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义新:
经查,2024年4月17日你公司在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中标新闻《助力武汉市抢抓“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赛道,中衡设计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后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并两次触及股价异动指标。公司分别于4月20日、4月23日、4月24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未就公司涉及“低空经济”概念及上述中标新闻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澄清,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未能对上述公告内容准确把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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