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简称:转让方)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受让方)已于2024年5月30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Y05230052-1),转让方已将其对下表所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权利义务承继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他全部权利、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下列债权及其全部权益的合法权利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权利人,现公告要求下表中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文件确定的偿付义务及担保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
截至2023年10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所在地
序号
1
2
3
4
债务企业
鄂尔多斯市宁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鑫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鑫润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霍洛旗豪仕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措施
抵押物: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德瑞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东(共有人杨静)、杨洁(共有人贾栋)、贾银喜(共有人乔红霞)、杨正(共有人郭昕)持有的商业房产,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布日都梁村韩家坡社蒙汇时代广场,建筑面积共计2881.95平方米。
抵押物:杨燕、聂永亮持有的商业房产2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新华路西、万通家和星级酒店4-5层,建筑面积合计2867.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412.66平方米。
保证人:王晋峰
抵押物:唐志先、贾瑛持有的商业房产1处,位于东胜区乌审东街2号街坊金山综合楼,建筑面积585.8平方米;郑晓利、史东海持有的商业房产1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建筑面积2123.6平方米。
保证人:郑小平、王丽、郭霞、杨建国
抵押物:白巨刚、郝金霞持有的商业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牧场八一村南路,房屋建筑面积4511.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8443平方米。
保证人:付林、李文鑫、白巨刚、郝金霞、杭瑞清、王艳
债权总额
37,762,716.54
20,821,964.38
29,965,846.51
15,447,908.21
103,998,435.64
利息
17,962,716.54
12,925,354.47
13,765,846.51
7,187,163.95
51,841,081.47
合计
本金
19,800,000.00
7,896,609.91
16,200,000.00
8,260,744.26
52,157,354.17
备注:本公告清单中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法院判决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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