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彬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25)。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2、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发行新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3,73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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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股东王建华、徐姚宁、王彬宇、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姚绒绒、王立坚、谢迪、熊军锋、褚国芬、刘镇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一彬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一彬科技股票发行价格;一彬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其持有的一彬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一彬科技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每股16.8111元。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徐超儿
咨询电话:0574-63322990
咨询传真:0574-6332299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时间安排 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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