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7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0,272,3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60,272,313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822,02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可参与本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254,450,293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7,225,146.50元(含税)。

  3、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127,225,146.50元/260,272,313股*10=4.888155元(保留小数点后6位)。按公司当前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10=0.488815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7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元)=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当前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888155元/股。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派方案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5,822,020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俞紫伊律师、潘琪律师现场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822,020股后的254,450,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前述价格亦做相应调整。

  2、公司可参与本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254,450,293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0,272,313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822,02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7,225,146.50元(含税)。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27,225,146.50元/260,272,313股=0.488815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7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元)=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当前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888155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

  咨询联系人:史地

  咨询电话:0370-7516686

  八、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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