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2024年07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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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024-07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终止上市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情形。

  ●  终止上市暨摘牌日为 2024年7月10日。

  ●  是否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是。

  ●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股份确权公告,尽快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7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84号),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第一节 终止上市股票的证券种类、简称、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ST阳光

  3、股票代码:600220

  4、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年7月3日

  第二节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你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第 9.2.1 条和第 9.2.7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4 条、第 9.2.9 条和第 9.6.1 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本所在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你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你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三节 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6.1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9条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第四节 终止上市暨摘牌日期

  上交所于2024年7月3日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7月10日终止上市暨摘牌。

  第五节 终止上市后相关后续事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现将股票摘牌后转入股转系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司已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委托其办理相关事宜。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5)。

  2、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公司股份,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股东可到主办券商或其他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手续。

  3、公司或主办券商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沪市退出登记手续。自完成沪市退出登记至在退市板块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业务期间,主办券商负责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及投资者证券持有和变动记录维护等业务。

  4、公司或主办券商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提供证券账户的初步转换服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沪市证券账户信息,初步转换得到投资者可在退市板块使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转换原则请详见主办券商在退市板块发布的公司股份确权公告。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主办券商办理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业务期间,请投资者不要注销初步转换得到的证券账户,避免影响股份的登记和转让。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股份确权公告,尽快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第六节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3、电子邮箱:600220jsyg@163.com

  4、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桥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7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3日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上交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4】079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为保障投资人合法交易权利,公司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股票转板交易事宜提前准备。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主办券商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91872B

  法定代表人:吴坚

  成立日期:1990年6月7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正式摘牌,公司将另行公告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4-07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2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0281民初9079号的《民事起诉状》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股份”)

  被告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被告三: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

  被告四:陆克平

  被告五: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2023年9月8日,光大银行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提供公司最高授信额2.5亿元,授信期间为2023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同日,阳光集团、阳光控股、陆克平、郁琴芬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授信协议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阳光集团、阳光控股为该担保事项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上述保证人均对借款用途已知晓。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银行与公司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1,950万元、13,0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两笔贷款的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4日光大银行按约放款。

  因借款人阳光股份现已涉及诉讼,根据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四十六条第10款、第16款的约定,光大银行有权宣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为此诉讼,光大银行产生律师费80万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阳光股份向光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亿元、期内欠息(截至2024年6月23日为90,625元),罚息(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亿元为基数,作利率按4.35%再上浮50%计算),以及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4作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625元为基数,年利率按4.35%再上浮50%计算)。

  2、阳光股份问光大银行支付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万元。

  3、阳光集团、阳光控股、陆克平、郁琴芬对前述第1、2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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