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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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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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权利,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原则,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84,0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505,000股后的81,49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不使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36,672,750元=81,495,000股×0.45元/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4.365803元计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36,672,750÷84,000,000*10=4.365803元【本数据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0.4365803元。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4365803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1、公司拟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再行分配。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披露之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505,000股。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4,000,000股剔除以回购股份2,505,000股后的81,49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0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9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实施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咨询联系人:章芳媛

  咨询电话:0571-64156868

  传真电话:0571-64194030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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