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4年07月04日 05:38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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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4年6月18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部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3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4-03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7月3日举行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7月3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14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70,868,3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3.76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3人,代表奥特佳公司股份770,868,324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3.7683%。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4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122,570,793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3.7792%。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胡振华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征集时间内,胡振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26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4%;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53,59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93%;反对17,13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2%;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77%;反对17,13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21%;弃权1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关联股东未参与此议案的表决。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迟文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为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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