蝇头小利莫要贪 身陷囹圄悔已晚

蝇头小利莫要贪 身陷囹圄悔已晚
2024年07月03日 10:01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治报讯 (杨洁淳 肖茜)为牟取非法利益,一男子竟将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帮助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日前,望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男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2022年6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接到一名自称保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张某某涉嫌非法入境、帮电信诈骗分子洗钱等违法行为,需要下载一款手机软件,查看其银行卡流水,并将其银行卡中的存款转入对方指定的一张银行卡中。信以为真的张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操作,向其指定的银行卡转账32297余元,后发现自己被诈骗,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经查明,张某某被骗的32297余元中,3595元被转入赖某某银行账户内。原来,2020年至2023年,望都县的赖某某在明知不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的情况下,前往武汉、广州等地,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截至案发,赖某某银行卡入账流水96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34万余元,违法所得2000元。

今年5月,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6月12日,望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赖某某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是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第一大罪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有: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帮助转账、取现;帮助办理无线网络;介绍他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从中取利等。对此,公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随便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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