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母公司报表)为 80,987,820.62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098,782.06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72,889,038.5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58,944,854.75元,可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531,833,893.31元。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再投资需求、新业务拓展需要等因素后,以截至2023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现金分红1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共计 52,8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数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保持一致,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且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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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1016号
咨询联系人:陈凯
咨询电话:0575-84025665 传真:0575-84021062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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