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力帆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帆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江河安澜,江河安澜的出资份额为4.04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千里智骐认缴出资份额400万元,有限合伙人永卓控股、印奇分别认缴出资份额2亿元。千里智骐为江河安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印奇为千里智骐的控股股东,印奇通过千里智骐实现对江河安澜重要决策的控制,因此系江河安澜的实际控制人。永卓控股系一家民营企业性质的财务投资人。江河安澜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印奇、千里智骐已与永卓控股签署江河安澜的合伙协议,相关变更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受让江河汇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主要是看好力帆科技的未来发展前景,并认可力帆科技的投资价值。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江河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江河汇100%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上市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1%。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7月1日,吉利科技集团(甲方)与江河顺遂(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江河汇须合法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份),乙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 经过先期整合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拥有标的股权,并通过江河汇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标的股权及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项下的所有收益及风险即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先期整合
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将江河汇持有的全部拟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关联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江河汇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清偿完毕。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双方同意,在依约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整合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价格为24.3亿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叁仟万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先行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因乙方资金问题之外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保证金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江河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05亿元,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12.1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权的交割
1.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3个月内,且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整合后,协助江河汇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撤回其委派到江河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由乙方确定,并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五)其他约定
除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亿股股份设置了质押之外,其他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甲方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持有的力帆科技270,0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除前述情形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吉利科技集团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之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印奇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文本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此页无正文,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印奇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印奇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4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间接转让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持有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河汇”)的控股股东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集团”)于2024年7月1日与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顺遂”)签署了《关于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转让给江河顺遂。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江河汇于2020年12月25日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承诺。
● 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河汇的控股股东吉利科技集团的通知,获悉吉利科技集团于2024年7月1日与江河顺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吉利科技集团拟向江河顺遂转让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24.3亿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江河汇直接持有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1%。
本次股权转让前,吉利科技集团持有江河汇100%股权,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1%;江河顺遂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河顺遂持有江河汇100%股权,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91%;吉利科技集团不再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权益变动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企业名称: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3.法定代表人:徐志豪
4.注册资本:43,333.333333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4YRX2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品牌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农业管理;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工程管理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10.股东情况:宁波锐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5%,浙江济底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5%
(二)受让方
1.企业名称: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卉竹路2号9幢2层257号
3.法定代表人:印奇
4.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DNHCXK0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成立日期:2024年7月1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2024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10.股东情况:海南江河安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河安澜”)持股100%,江河安澜的出资份额为4.04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海南千里智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智骐”)认缴出资份额400万元,有限合伙人永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控股”)、印奇分别认缴出资份额2亿元。千里智骐为江河安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印奇为千里智骐的控股股东,印奇通过千里智骐实现对江河安澜重要决策的控制,因此系江河安澜的实际控制人。永卓控股系一家民营企业性质的财务投资人。江河安澜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印奇、千里智骐已与永卓控股签署合伙协议,相关变更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1日,吉利科技集团(甲方)与江河顺遂(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江河汇须合法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份),乙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 经过先期整合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拥有标的股权,并通过江河汇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标的股权及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项下的所有收益及风险即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先期整合
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将江河汇持有的全部拟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关联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江河汇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清偿完毕。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双方同意,在依约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整合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价格为24.3亿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叁仟万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先行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因乙方资金问题之外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保证金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江河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05亿元,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12.1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权的交割
1.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3个月内,且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整合后,协助江河汇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撤回其委派到江河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由乙方确定,并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五)其他约定
除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亿股股份设置了质押之外,其他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甲方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江河汇于2020年12月25日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承诺。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转让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 报备文件
1.吉利科技集团与江河顺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吉利科技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江河顺遂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力帆科技
股票代码:601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868号17楼17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方式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7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帆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2、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宁波锐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浙江济底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000913.SZ)36.61%股份;
(2)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478.SH)10.41%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力帆科技发展战略,助力力帆科技的业务发展,实现技术、业务、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协同,为力帆科技提供更有力保障及多方面赋能,根据战略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持力帆科技股份的结构进行调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科技通过持有江河汇100%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91%;同时,江河汇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满江红基金19.8675%的财产份额,并通过江河汇控制的有限合伙人汇礼一号、汇礼二号分别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满江红基金3.3113%、6.7599%的财产份额,前述江河汇持有及控制的财产份额合计29.9387%。
2024年7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江河顺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江河顺遂转让其持有江河汇100%股权(转让价款为24.3亿元),进而间接转让江河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1%)。
2024年7月1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满江红基金之有限合伙人两江产业集团、聚力叁号与吉利产投(其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书福先生)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满江红基金合计21%财产份额;其中,两江产业集团转让12.8195%份额,聚力叁号转让8.1805%份额;同日,汇礼一号、汇礼二号、江河汇与吉利产投签署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汇礼一号、汇礼二号、江河汇将其持有的全部满江红基金财产份额合计约29.9387%转让给吉利产投。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江河汇在满江红基金中不再持有及控制任何财产份额;吉利产投作为有限合伙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满江红基金中持有50.9387%财产份额。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满江红基金、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满江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7月1日,吉利科技(甲方)与江河顺遂(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江河汇须合法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份),乙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 经过先期整合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拥有标的股权,并通过江河汇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标的股权及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项下的所有收益及风险即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先期整合
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将江河汇持有的全部拟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关联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江河汇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清偿完毕。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双方同意,在依约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整合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价格为24.3亿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叁仟万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先行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因乙方资金问题之外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保证金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江河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05亿元,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12.1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权的交割
1.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3个月内,且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整合后,协助江河汇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撤回其委派到江河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由乙方确定,并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五)其他约定
除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亿股股份设置了质押之外,其他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甲方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涉及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江河汇100%股权,江河汇持有力帆科技股份900,000,000股,占力帆科技总股本的19.91%,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70,000,000股,占力帆科技总股本的5.97%,占其所持有股份的30.00%。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等事项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力帆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豪
日期:2024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豪
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豪
日期:2024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2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产销快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产销数据如下:
注:1.新能源汽车销量包含由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及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本公司对外销售的车型。
2.本表为产销快报数据,最终数据以2024年审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43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出资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动系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出资结构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349,5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5%。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不违反其于2020年12月25日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承诺。
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满江红基金”)的《关于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出资结构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礼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汇礼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
2024年7月1日,满江红基金之有限合伙人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河汇”)、重庆汇礼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礼一号”)、重庆汇礼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礼二号”)与浙江吉利产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产投”)签署《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一)》”),拟向吉利产投转让其所持有的满江红基金合计29.9387%财产份额,其中,江河汇拟以76,200.00万元转让19.8675%财产份额,汇礼一号拟以12,700.00万元转让3.3113%财产份额,汇礼二号拟以25,927.00万元转让6.7599%财产份额,转让价格合计114,827.00万元。
(二)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聚力展业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
2024年7月1日,满江红基金之有限合伙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产业集团”)、嘉兴聚力展业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叁号”)与吉利产投签署《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二)》”),拟向吉利产投转让其所持有的满江红基金合计21%财产份额,其中,两江产业集团拟以49,169.74万元转让12.8195%财产份额,聚力叁号拟以31,376.52万元转让8.1805%财产份额,转让价格合计80,546.26万元。
此外,2024年7月1日,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科技”)与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顺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吉利科技向江河顺遂转让江河汇100%股权(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间接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该等股权转让与《份额转让协议(二)》约定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一揽子交易,二者互为前提、同步实施。
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聚力叁号、江河汇、汇礼一号、汇礼二号不再持有满江红基金的财产份额,两江产业集团持有的满江红基金财产份额为36.1805%,吉利产投持有的满江红基金财产份额为50.9387%。
二、转让前后控股股东的出资结构
(一)本次转让前,控股股东的出资结构如下:
(二) 本次转让后,控股股东的出资结构如下: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不涉及其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
2.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后,满江红基金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满江红基金,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满江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不违反满江红基金于2020年12月25日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相关承诺。
4.满江红基金本次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上述控股股东出资结构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 报备文件
1. 江河汇、汇礼一号、汇礼二号与吉利产投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 两江产业集团、聚力叁号与吉利产投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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