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可转债的 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可转债的 公告
2024年06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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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4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可转债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通知,获悉蔡征国先生、蔡红女士于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配售可转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同意,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1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3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3年12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丽岛转债”,债券代码“113680”。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先生、蔡红女士优先配售,合计认购“丽岛转债” 1,891,720 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63.06%。

  二、可转债减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先生、蔡红女士于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丽岛转债”479,720张,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15.99%。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发行总量为初始发行总量 3,000,000 张。

  2、上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期间,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2024年6月19日起恢复转股。

  ■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01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91元/股

  ●  “丽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9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2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息日为2024年6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6月13日披露的《丽岛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丽岛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 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规定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丽岛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改此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改此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改此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改此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派送现金股利:P1=P0-D=13.01-0.097=12.91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13.01元/股,D 为本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0.097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 P1=12.91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息日)。

  根据上述约定及本次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丽岛转债”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6月1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7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8,880,07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261,367.37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蔡征国、蔡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7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7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81358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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