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年06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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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晶合集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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