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阜金复〔2024〕25号
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
你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关于郭超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辽〔2024〕47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郭超交通银行阜新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监管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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