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等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2024年5月2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纪志坚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4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所持表决权248,084,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4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表决权246,751,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29.2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所持表决权1,33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43,212,507股的0.16%。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所持表决权173,422,83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8.8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表决权173,073,834
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28.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所持表决权349,00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1,712,507股的0.06%。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表决权74,662,10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0.9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表决权73,677,580
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30.5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表决权984,520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1,500,000股的0.4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
2、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经营层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的报告
■
7、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报告
7.1、预计2024年与公司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纪志坚、范文,公司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
7.2、预计2024年与公司关联方松下控股株式会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
7.3、预计2024年与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纪志坚、范文为关联股东,在投票表决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
8、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
■
10、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报告
■
11、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报告
■
12、关于出售国泰君安股份的报告
■
1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报告
13.01选举蔡力勇为公司董事
■
13.02选举木下步为公司董事
■
本次选举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
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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