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相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为:以公司总股本1,397,378,1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1,659,154.82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现金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
2、自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1,397,378,114股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97,378,1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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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大厦1101室
2、咨询电话:010-60163249 0731-28265977
3、传真号码:0731-282655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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