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粤能大厦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所持(代表)股份74,479,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2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代表)股份74,468,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2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持(代表)股份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5名,所持(代表)股份3,042,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30,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6%。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2023年度董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秋洪、周德茂、柯国民、刘根祥、汕头市润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1,248,150股,回避表决71,248,150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3,220,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2023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调整“信息化管理系统及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年产900万套家居服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4,468,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0,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5%;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常梦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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