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 160,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权益分派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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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江西八维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赣州九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赣州爱特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华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驷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摩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新华、肖九明、曹剑波、徐晔、曾华春、刘善平、项帅、曾绍鹏、曾庆昌、倪冬姣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或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公司2022年度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9.02元/股(首发每股价格-2022年年度每股分红-2023年年度每股分红=9.32-0.18-0.12=9.02)。
七、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节能科技园16号楼2001
咨询联系人:曹思颖
咨询电话:020-22883999
传真电话:020-22883999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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