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8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15:3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30名,代表股份150,770,7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236%。其中现场参会股东9名,代表股份136,864,8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631%;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21人,代表股份13,905,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5,345,7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181%;反对:5,39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5753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26219%;反对:5,39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5423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629,1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984%;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700%;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17%;回避:1,843,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5,345,7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40181%;反对:5,390,4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57524%;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69.26219%;反对:5,390,4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54177%;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6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5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2%;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472,64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22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83%;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51,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31098%;反对: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9354%;弃权: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5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任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6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公司及重庆金科已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3、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及重庆金科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五中院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准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情况
1、(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8日,公司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查明,五中院认为,公司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2024)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8日,重庆金科向五中院提出申请,称其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债权人、职工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五中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查明,五中院认为,重庆金科符合自行管理的条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提高重整效率,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准许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五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强
公司联系电话:023-63023656
公司邮箱:ir@jinke.com
公司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05破117号之一〕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渝05破118号之一〕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067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4月22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分别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申129号及(2024)渝05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五中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及重庆金科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2、公司及重庆金科已分别收到五中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和(2024)渝05破118号《决定书》,五中院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公司及重庆金科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3、公司及重庆金科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重整相关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公司及重庆金科的债权人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站内搜索“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阅相关债权申报公告文书,债权人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网址:https://www.lawporter.com
联系人:崔子琦、林周汪、何雪连、陈浩然
联系电话:15730876117、15730780961、15723172185、15736481254(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电子邮箱:jkgfglrzq@163.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大道1号天湖公园南门1号办公楼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上午9:30以网络方式召开;重庆金科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7月25日下午14:30以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会具体事宜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三、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法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的股票已依《上市规则》的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扭转公司经营颓势,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如重整失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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