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并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发西路28号洪涛股份大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409,909,1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3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3,779,2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6,129,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9,501,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371,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6,129,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9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67,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5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86%;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5%;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67,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5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86%;反对1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逐项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关于董事刘年新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年新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321,620,366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80,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80%;反对4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9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68%;反对4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2、《关于董事侯春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春伟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78,787,642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330,982,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1%;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2,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2%;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3、《关于董事苏毅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0,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2%;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2,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2%;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4、《关于董事徐玉竹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0,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2%;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62,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02%;反对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5、《关于独立董事赖玉珍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0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92,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44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4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6、《关于独立董事赵庆祥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0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92,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44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4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07、《关于独立董事章成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400,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4%;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92,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449%;反对41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4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逐项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监事彭兴龙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501,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9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68%;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02、《关于监事刘万涛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501,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9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68%;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03、《关于监事陈星雄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501,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93,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068%;反对3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2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刘年新在审议该提案时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数321,620,366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88,157,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8%;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6%;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70,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33%;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871,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3,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3%;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871,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3,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3%;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871,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63,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43%;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78,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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