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 补充申请批准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 补充申请批准的公告
2024年05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06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

  补充申请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复宏汉霖”)自主研发的汉达远(即阿达木单抗注射液,以下简称“该药品”)新增(1)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2)儿童斑块状银屑病、(3)克罗恩病、及(4)儿童克罗恩病4项适应症(以下合称“本次新增适应症”)的补充申请于近日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二、该药品的研究和上市情况

  该药品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截至本公告日,该药品已获批的适应症包括(1)类风湿关节炎、(2)强直性脊柱炎、(3)银屑病、(4)葡萄膜炎、(5)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6)儿童斑块状银屑病、(7)克罗恩病、及(8)儿童克罗恩病。

  截至2024年4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药品的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28,866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除复宏汉霖的汉达远外,于全球范围内已上市的阿达木单抗包括AbbVie公司的Humira、Amgen公司的Amgevita和Sandoz公司的Hyrimoz等。根据IQVIA MIDAS最新数据1,2023年,阿达木单抗药品于全球范围的销售额约为413.34亿美元。

  三、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药品本次新增适应症获批,可以为多关节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儿童斑块状银屑病、克罗恩病及儿童克罗恩病患者带来更多的治疗选择。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用药需求、市场竞争、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1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4-06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担保情况:

  1、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实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4年5月22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873,317万元、为复星实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935,177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2024年5月22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5月22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9.46%,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2年5月9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与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签订《银行信贷函》,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了本金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并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2023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5月22日,复星医药产业与华侨银行签订银行信贷补充函,约定将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信贷额度本金由原来的“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5,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同日,本公司与华侨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一》”),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于债务确定期间(即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发生的上述经调增后的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4年5月2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实业”)与华侨银行签订《银行信贷函》,复星实业向华侨银行申请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同日,本公司与华侨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由本公司为复星实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于债务确定期间(即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发生的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33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报经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2023年6月28日)起至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或任何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止。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复星医药产业

  复星医药产业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吴以芳先生。复星医药产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2024年5月22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5,000万元,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根据复星医药产业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311,190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883,43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27,751万元;2023年,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18,05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6,450万元。

  2、复星实业

  复星实业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为中国香港,董事会主席为关晓晖女士。复星实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投资、中西药物、诊断试剂、医药器械产品的销售和咨询服务,以及相关进出口业务。

  2024年5月22日,本公司持有复星实业100%的股权。

  根据复星实业的管理层报表(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复星实业的总资产为234,414万美元,股东权益为107,640万美元,负债总额为126,773万美元;2023年,复星实业实现营业收入3,008万美元、净利润-4,081万美元。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一》

  (1)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于债务确定期间(即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发生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应向华侨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5)本合同自本公司、华侨银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合同二》

  (1)由本公司为复星实业向华侨银行于债务确定期间(即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发生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复星实业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应向华侨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5)本合同自本公司、华侨银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该额度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期会议)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仅限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22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716,570万元(其中美元、欧元按2024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占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9.46%;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担保。

  截至2024年5月22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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