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接一公司活儿,微信小编自觉是公司的人

在平台接一公司活儿,微信小编自觉是公司的人
2024年05月22日 17:31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且约定每月报酬3万元。

后发现同事比自己多1万元,

向公司提出后,

被公司以效益不好而结束合作!

案件回顾

小燕(化名)自2019年8月起在某平台上接单,为一家营销策划公司维护微信公众号以及撰写推文。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商每月报酬3万元,每篇文章另给3千元稿费。服务期间,小燕既不用考勤,也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地点,社保、公积金自行缴纳

2021年12月,小燕得知其他同事每月报酬比自己多1万元,要求公司给自己补上差额。公司同意后出具《待结算报酬知晓书》,但公司考虑到近年来业绩不断下滑,故通知小燕双方合作维持到2022年8月

小燕不服,认为自己和公司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单方面解除违法。

小燕于2023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燕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燕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小燕的诉请。小燕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燕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首先,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方面,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给小燕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燕也没有证明曾要求公司缴纳,双方也未就工资的标准、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其次,关于人身从属性方面,小燕无固定上下班时间,无固定工作地点,无需考勤,且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最后,关于经济从属性方面,小燕从某平台上接单,报酬由平台发放,数额并不固定,口头协商每月报酬3万元,只是小燕的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部分月份未有收入。

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来看法官怎么说↓

法官解读:

劳动关系应为具有经济、

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本案主审法官蔡建辉指出,劳动合同法是平等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符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4.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以上事实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应聘及工作过程中,应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行保管好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绝的,注意保留好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保留好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依据,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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