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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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新玲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2,059,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2,859,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82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200,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5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99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99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3: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6: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7: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提案

  ■

  审议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侯镇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龙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水务”)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水业”)的控股子公司,滨海水业持有龙达水务56.72%的股权。龙达水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天津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融资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滨海水业按其所持的股权比例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滨海水业为龙达水务提供最高不超过3,403.20万元的担保,本次放款金额为人民币5,700万元。

  二、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提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142,47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对龙达水务提供不超过5,670万元的担保。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9日和2024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仟肆佰零叁万贰仟元整为限。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0,489.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2.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担保总额为7,082.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5%。不涉及逾期担保、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新玲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人,代表股份142,059,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26%。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5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  冠

  侯镇山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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