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公告
2024年05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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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将采取由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  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沈鸣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30%,其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

  ●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90日。

  ●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  本次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一届董事第十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中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3日,收盘价均低于2022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59元(除权除息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15日,收盘价均低于2023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38元,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方案

  (一)本次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

  由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且控股股东未从公司取得上一年度现金分红,无法根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实施公司层面以及控股股东层面稳定股价措施,故公司将直接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即由符合《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的具体内容

  1、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种类

  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沈锦良先生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沈鸣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30%,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76.31万元,其余相关董事、副总经理李伟锋先生、林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先林先生、任国平先生、黄振东先生计划累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71.51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增持价格不超过2023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3.38元/股。

  (4)增持实施的期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实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价稳定措施之日起90日。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集中竞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

  四、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当公司不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3、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增持计划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可能再存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公司股份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或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6月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6日

  至2024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股权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4年6月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至17:00。股东可以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现场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信函、电子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联系人:黄振东、陆海媛

  联系电话:0512-58782831

  邮编:215600

  电子邮件:bod@sinohsc.com

  (二)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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