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金监复〔2024〕69号
工商银行新疆分行: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八一路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工银新报〔2024〕1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八一路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分行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妥善做好社会宣传及各项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平稳运行,并及时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局。
三、你分行在完成该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后1个月内报告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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