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州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黑马河镇进良馍馍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3年8月16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共和县黑马河镇进良馍馍店自制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店当日自制的10kg油条添加了复配膨松剂,使用时未使用精密天平称量,凭感觉添加。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3年12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人民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3年9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德县人民医院进行价格收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院存在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问题线索,遂将该案线索交由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取腹单侧卵巢输卵管切除术、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手腕关节X线摄影、腰麻复合连续硬膜外阻滞麻醉、相关产程观察、全身麻醉手术项目、住院诊查费等收费项目时共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金额达1758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75860元;2.罚款879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3年9月11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德华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收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问题线索,遂将该案线索交由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在IC卡补办、燃气安装工程和自立的供气合同费、补办供气证费、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中共计多收费用94838.31。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111户23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条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2528.31元;2.罚款46264.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南县顺兴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案
2023年7月28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南县顺兴液化气站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 检:JYT0.6L备:JYT0.6L)、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 检:JY-LDF-311A备:JY-LDF-311A)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不符合GB15322.2-2019《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批次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货值金额305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共90个,获得违法所得8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8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60个;2.没收违法所得894元;3.罚款3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江西沟镇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岩伟小炒馆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4年1月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反映共和县江西沟镇二郎剑景区民俗风情小镇岩伟小炒馆涉嫌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的2.15kg青海湖裸鲤(湟鱼)系当事人以60元/kg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进,准备加工成菜品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青海湖裸鲤(湟鱼)2.15kg;2.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西家咀综合小卖部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
2024年1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德县西家咀综合小卖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21罐“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涉嫌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现场予以查封扣押。经委托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系假冒产品。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从一配送车上购进,货值金额7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红牛饮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2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红牛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假冒红牛饮料121罐;2.罚款217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多喜爱家纺销售不合格床单案
2023年7月4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德县多喜爱家纺销售的“亿飞”生态绒全棉床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2796-2021《床上用品》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亿飞”生态绒全棉床单60套,货值金额3600元。至案发,已销出10套,获得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床单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19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床单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不合格“亿飞”生态绒全棉床单50套;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唐会户外酒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案
2024年1月3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共和唐会户外酒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吧待售的70瓶“福佳白”啤酒(275ML/瓶)已超过保质期,遂现场予以查封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待售的“福佳白”啤酒销售价18元/瓶,货值金额1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2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福佳白”啤酒70瓶;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英英家乐综合商店无底线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4年1月22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河阴镇歇春园路学校附近的贵德英英家乐综合商店将香烟拆包单根销售给在校学生。根据举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遂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将整包卷烟拆包按1元/根的价格向学生进行售卖。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将整包烟拆包散支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使得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得烟草制品,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7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更措牧业特产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29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贵德县更措牧业特产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无检定合格标志。经调查,该电子秤是店内唯一使用的用于称重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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