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9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其中,鸠江区一服装店老板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压片糖果,称自己服用上述产品后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店内销售等方式销售给客户。
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述商家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9起典型案例如下:
无为某特色小吃店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处理
2023年11月14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经产品质量抽检,无为某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产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报告后,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该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吃店仓库中摆放有1包 “精制明矾”。经查,上述商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通过添加明矾以起到增添口感作用。
该商家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猪肉摊主因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被作出警告处罚
2024年1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在南陵县籍山镇某市场经营的万某某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的正上方悬挂一盏正在工作中的生鲜灯。经查,万某某明知上述生鲜灯自2023年12月即禁止使用,但是为了使猪肉色泽好看,便于销售,还是继续选择使用了上述生鲜灯。南陵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督促万某某现场摘除了上述灯具。
万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万某某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繁昌某超市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被罚3000元
2024年1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店内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方鉴定,该批白酒为侵权假冒白酒。
该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超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210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家电销售服务部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被罚700元
2023年12月25日,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芜湖县某家电销售服务部销售的JYT0.6L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技术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湾沚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家以网购方式进货10个该产品在店内出售。
该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该商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2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被罚1000多元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所举报的儿童钻石画销售。在打开该公司天猫商城店铺,见儿童钻石贴画已全部下架。经查,上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店铺向外销售100盒钻石画,生产商供货商均为义乌市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经发函调查,义乌市某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钻石画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但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查处芜湖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8元;罚款人民币1043.4元的行政处罚。
弋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被罚2000元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经营部私自改装电动车的问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经查,该电动车经营部在销售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加装一节蓄电池,电压由经强制性认证的48伏增至72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电动车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查处该电动车经营部从事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服装店老板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处理
根据举报线索,鸠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对董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董某某在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下单购买某品牌压片糖果,通过使用快递或物流配送,使用微信转账方式付款,购买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董某某称自己服用上述产品后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店内销售等方式销售给客户,销售价格为175元、180元、200元、240元每盒不等。涉案的压片糖果产品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等成分。
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董某某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未明码标价和重复收费被罚4600元
2024年1月30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龙山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站未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存在收费项目外重复收费的行为。经查,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医疗服务,未公示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在对患者实施导尿术时,收取导尿手术费、尿道扩张费(包含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费用),同时额外重复收取一次性导尿包和材料费用。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查处对龙山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明码标价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某物业公司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被罚2000元
2023年12月31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三山经开区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共计179台电梯于2024年1月31日检验到期,至检查时尚未完成检验申报工作。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向上述物业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在2024年1月10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改正要求。1月11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179台电梯中尚有75台电梯未完成检验申报工作,该物业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且在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后仍未改正。
该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查处上述物业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特种设备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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