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5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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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90号文核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505,617,977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96.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076,313.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67,923,682.56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50C000120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并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现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湖支行与中国银行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营业部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

  备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湖支行(账号:20016201040018158)账户中,包含待转出发行费用4,164,313.67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各自为协议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

  乙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专户仅用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4号南5号泊位工程、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南7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六期)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詹梁钦、杨柏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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