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海控B股 编号:临2024-031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3年度海南辖区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让投资者更准确地读懂年度报告、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海南证监局将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海南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2023年度海南辖区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14:00-17:00,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rs.p5w.net。
届时,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现金分红、重大事项、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投资者可于5月13日16:00前通过公司邮箱hhgfdshmsbgs@hnair.com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集体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
题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回复。
本次集体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http://rs.p5w.net查看活动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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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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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4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发行人”或“公司”)于2022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72,838,27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9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70,393,721.93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4,806,966.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65,586,755.56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1日对海航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1033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保荐机构,需对海航控股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海航控股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在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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