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记者 王皓
【案情】
日前,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李(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小军(化名)借款本金100万元,小梅(化名)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小李、小梅未在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小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小梅配偶小王(化名)名下的房屋一处。
小王认为查封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他名下,属于父母赠与他的,归他一人所有,故诉请宁城县人民法院撤销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受理后认为,小梅与小王登记结婚在前,受赠房屋在后,房屋产权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虽由小王父母出资,登记在小王名下,应视为父母对小王的赠与。但在实施赠与时并未明确表示是对小王的单方赠与,故应视为是对小王、小梅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表示,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夫妻一方出资购买房屋(除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之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家赠与时要注意,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无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或者发生债务后才表示是赠与一人的,并且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推定系赠与一方的,这种意见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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