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录用通知又拒绝办入职 劳动者能索赔吗

发了录用通知又拒绝办入职 劳动者能索赔吗
2024年05月01日 17:37 媒体滚动

转自:荔枝新闻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向奋斗的劳动者致敬的节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全社会关注的重点。近日,全省法院发布了多起鲜活的案例,以案说法,来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企业尊重劳动者、劳动者爱护企业的良好氛围。此前,南京的李先生想跳槽,于是在招聘网站上发布了简历,很快被一家科技公司相中,经过面试,李先生也顺利收到了录取通知。就在李先生满心期待新工作时,这家科技公司却拒绝给他办理入职手续。今天,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2023年6月19日,李先生接到了南京某科技公司人事专员的电话,在电话中简单沟通了工作基本内容、薪资待遇等,双方都很满意。第二天,李先生来到指定地址面试,隔天李先生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要求他7月3日入职。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侯甜介绍,“新公司要的是一个软件开发前端人员,开庭的时候公司人讲他们在那边有一个项目,项目上有一个紧急的技术缺口,才招聘了李某,当时跟他讲试用期工资8折,是8000元,转正是1万元“。

李先生为此在原单位办理了离职,可当7月3日,他到新公司报到时,人事部门拒绝为他办理入职手续。之后,李先生将这家公司告到了法庭,要求赔偿没能正常入职导致的空档期工资损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侯甜介绍,“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家为了建立劳动关系,进行了一个磋商,单位给劳动者发了录用通知,然后劳动者也接受了,后来劳动者为了办理入职,从原单位离职,做了体检做了一些准备,但是因为新单位的原因没有最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个在法律上叫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科技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按时为原告办理入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李先生1个月的工资。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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