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浙江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蚀刻废水污染案件,涉案加工点因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涉及重金属的水污染物,且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白加黑”查无踪迹 无人机红外热成像仪帮大忙
“灵溪镇岭北村有人在做烂板(蚀刻),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日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立刻根据线索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岭北村进行实地勘察,初步确定被举报的地点为一个已废弃的厂房,现场并没有发现生产加工迹象,更没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勘察发现该处废弃厂房靠山面水,前面有一条小河,符合蚀刻加工的特点。废弃厂房附近也有酸臭味,也符合蚀刻加工特点。然而为何并无废水排放?难道是晚上加工?
执法人员选择晚上蹲守,令人意外的是晚上也是一片黑灯瞎火,看不出生产迹象。执法人员决定起飞无人机,用无人机搭载的红外热成像仪探测,房子废弃厂房里面如果有生产活动势必会产生热量,红外热成像仪图片会显得特别红,不出所料,红外热成像仪图片有一片明显异于周边环境的红色,说明废弃厂房夜间有生产。
环境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检查后,发现一个疑点。这个废弃厂房似乎比别的厂房高一些,明明有2层的高度为啥外表看起来只有一楼?原来整座厂房的所有门窗全部改造过了,整个 一楼全部用砖块被封死了,哪怕里面灯火通明外面也透不出一点光。这就解释了为何晚上也是黑灯瞎火看不出加工迹象了。
蚀刻加工最严重的污染物是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必须掌握废水排放情况。鉴于以往的办案经验,蚀刻废水通常会隔段时间排放,为了摸清废水排放时间,苍南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派出多名执法人员“白加黑”轮番蹲守河道,时刻观察蚀刻废水排放情况,其他人员随时待命,一旦有废水排放立刻“收网”。
生态联勤无缝衔接 环保公安联合破案
经过多轮沟通,苍南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成立生态联勤工作专班同时收网。功夫不负有心人,环境执法人员在经过多日“白加黑”蹲守中掌握了蚀刻废水排放时间,一般加工生产时间是当天晚10时开始至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结束。
4月1日晚上10时左右,该蚀刻加工点刚完成第一块锌版加工时,警察破门而入,环境执法人员一拥而上,一个正在生产作业的蚀刻加工点被逮个正着,现场还有4块的锌版在4台蚀刻机内加工。清洗槽内残留有清洗废水,现场用试纸比对清洗槽内部分残留废水呈酸性pH值约为3,部分残液呈强碱性pH值约为11。现场清洗废水桶内液高约30厘米,蚀刻废液桶内废液高约80厘米。环境执法人员有的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有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有的配合公安部门预防涉事人员逃跑,有的负责查扣现场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环境检测人员对该蚀刻点黑色塑料管排放入的井内(3个)、清洗槽(2个)、蚀刻机(1台)、清洗废水桶、蚀刻废液桶内等点位共采水样8份连夜检测。
根据以往办案经验,蚀刻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且大多重金属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罪。环境执法人员更是不敢懈怠,全部打起精神通宵达旦办案,谈话,制作笔录,完善证据链……当一切处置妥当的时候,天已大亮,案件真相大白。这是一个叫张某某的广东人和一个叫黄某某的本地人联手合作的“生意”。
2023年7-8月,张某某联系黄某某计划找个厂房做蚀刻加工,黄某某热心帮其寻找废弃厂房,并借了10万元给张某某,另外出资9万元投资搭股。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岭北村的蚀刻加工点于2023年11月开始建设,同时购买二手生产加工设备、同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主要从事蚀刻生产加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厂名,当然也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含重金属废水超标 查封扣押移送公安
该蚀刻加工点租用的厂房使用面积约500平方米,主要生产加工设备有蚀刻机4台,晒版机2台,清洗槽8个、废液桶1个、清洗废水桶1个,每个废液桶和清洗废水桶容积能装5吨废液和清洗废水。工艺流程为:锌版-拼版-晒版-清洗-上机(蚀刻)-清洗-吹干-成品。使用的原辅材料有锌版、硝酸、片碱等,产品就是印刷包装需要用的印刷母版。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物污染有蚀刻废液和清洗废水。由于没有建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通过清洗槽下方水泵打至清洗废水桶内,大概3-5天左右将清洗废水桶内的废水经抽水泵通过直径约2厘米的黑色塑料管道直接排至对岸民房后面的农污窨井内,部分蚀刻废液由黄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后面加装半吨桶清运至他家农污管道窨井旁,直接将蚀刻废液排入农污管道窨井内。
4月2日凌晨,执法人员向该加工点负责人张某某送达了《查封决定书》,对该加工点实施了查封扣押。
4月7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A窨井、B窨井、C窨井中废水总锌浓度分别超过《综合污水排放标准》(BG8978-1996)表4中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排放标准的123.6倍、128.2倍、565倍。当事人张某某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属水污染物,且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总锌)浓度超出标准值100倍以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4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张某某等人的必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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