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4月30日 06:49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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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24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长李虎、董事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086.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8.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49.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6.4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由原25.452万股调整为33.0876万股、授予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由5.635万份调整为7.3255万份,尚处行权等待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381万份调整为4.3953万份,行权价格由7.01元/份调整为5.29元/份。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已据此缴纳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款项。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须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后激励对象应缴款金额与已缴款金额存在差异,公司须向6名激励对象退还差额共计7,494.5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节余募集资金长期闲置,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522.90万元(全部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1、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2、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数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96.948×(1+0.3)=126.0324(万股)

  根据以上公式,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126.0324万股。

  3、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由原回购价格(授予价格)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4.66-0.13)÷(1+0.3)=18.87(元/股)。

  三、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4月26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9、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0、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11、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实施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股份数量由25.452万股调整为33.0876万股,授予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原因

  2024年4月26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2、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数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25.452×(1+0.3)=33.0876(万股)

  3、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

  (1)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按照以下方法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价格: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24.66-0.13)÷(1+0.3)=18.87(元/股)

  三、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预留部分的授予数量为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522.90万元(全部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0,8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4,907,641.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892,358.4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6月28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第5-000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及募投项目结项情况

  根据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额部分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3D NAND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项目”均已于2024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899.90万元,系初始存放日尚未支付及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绣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资金全部用于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全部投入使用,并已分别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11月29日办理了销户。截至2024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5,228,974.71元,系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节余。

  三、募集资金节余原因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及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募投项目均按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同时,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产生了一定理财和利息收入,因此产生了节余募集资金。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节余募集资金长期闲置,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522.90万元(全部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拟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结合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审议意见

  鉴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522.90万元(全部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日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

  六、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结合了公司情况及财务情况,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人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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