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04月29日 02:18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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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增资的背景、原因和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促进公司业务进一步向车载显示行业延伸,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宸展光电”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鸿通科技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010.1988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祥达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光学”)持有的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科技”或“标的公司”)60%股权。截至2024年2月1日,公司已完成相关交割工作,合计持有鸿通科技70%股权,鸿通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随着鸿通科技在国内及欧美地区的业务持续顺利地进行与拓展,鸿通科技也在车载显示行业逐渐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鸿通科技不断取得新定点与新项目的同时,也对公司的全球布局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发展的机遇,提高公司在车载显示业务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海外客户的维护能力,鸿通科技拟增资22,135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泰国购买土地、新建厂房及设备。公司与祥达光学拟按其持股比例同比例向鸿通科技增资,其中公司向鸿通科技增资15,494.50万元人民币,祥达光学向鸿通科技增资6,640.50万元人民币(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增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祥达光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朝瑞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2条和第6.3.3条的规定,祥达光学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江朝瑞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Foster Chiang先生在审议时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效表决票为6票,其中6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且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祥达光学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祥达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2)英文名:TPK Glass Solutions (Xiamen) Inc.

  (3)法定代表人: Michael Chao-Juei Chiang

  (4)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6号

  (5)注册资本:60,585.1599万美元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1739M

  (8)成立时间:2011年02月14日

  (9)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主要股东:TPK Universal Solutions Limited

  (11)实际控制人:TPK Holding Co., Ltd.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祥达光学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226,871,238.54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609,049,362.98元;2023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24,378,209.74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61,199,013.88元。

  3、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

  祥达光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朝瑞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祥达光学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关系及日常关联交易外,祥达光学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非经营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5、经查询,祥达光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U25WN5R

  (3)法定代表人:李明芳

  (4)注册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坂尚路187号

  (5)注册资本:13,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9月30日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8)经营范围: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工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

  (9)股权结构:

  1)本次增资完成前的股权结构:

  2)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10)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厦门安德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厦安德信审(2024)第2009号)。

  (11)其他事项

  标的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形。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除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鸿通科技提供其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鸿通科技理财的情况,鸿通科技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对关联方的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S00037号)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30,230.00万元。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标的公司每一元出资的增资价格为人民币2.3254元。本次合计增资22,135万元人民币,其中9,500万元人民币计入鸿通科技注册资本,12,635万元人民币计入鸿通科技资本公积,各方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同比例现金增资,本次增资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各方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后签署《增资协议》:

  (一)增资方:

  1、甲方: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祥达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二)标的公司(丙方):鸿通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三)增资方案

  1. 各方同意,甲方、乙方拟按目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同比例对标的公司合计增资22,135万元人民币。

  2. 甲方对标的公司增资15,494.50万元人民币,其中6,650万元人民币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8,844.50万元人民币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

  3. 乙方对标的公司增资6,640.50万元人民币,其中2,850万元人民币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3,790.50万元人民币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债务重组、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

  七、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增资目的及用途

  随着鸿通科技在国内及欧美地区的业务持续顺利地进行与拓展,鸿通科技也在车载显示行业逐渐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在鸿通科技不断取得新定点与新项目的同时,也对公司的全球布局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充分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发展的机遇,提高公司在车载显示业务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海外客户的维护能力,鸿通科技拟增资22,135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泰国购买土地、新建厂房及设备。

  (二)存在的风险

  此次增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同时,因项目位于海外,对外投资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资的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措施积极防范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如需使用募集资金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鸿通科技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影响公司对鸿通科技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前述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3月31日,公司与本次交易的关联方祥达光学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含本次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25,495元,交易内容为购销商品。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对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增资事项的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意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增资协议;

  5、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2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现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3名独立董事。经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世明先生、Foster Chiang(江明宪)先生、李明芳先生、蔡宗良先生、吴家莹先生;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郭莉莉女士、朱晓峰先生、张宏源先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独立董事培训学习证明,其中郭莉莉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其中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孙大明先生、Michael Chao-Juei Chiang(江朝瑞)先生、黄火表先生在第三届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世明先生,中国台湾,1967年出生,大专学历,2006年加入TPK Holding Co., Ltd.,现任TPK Holding Co., Ltd.资深副总经理兼董事。

  刘世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Michael Chao-Juei Chiang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Foster Chiang先生,1982年出生,加拿大籍,硕士研究生学历。Foster Chiang先生曾担任雷曼兄弟(香港)公司全球分析师,野村证券(香港)公司全球分析师, TPK Holding副董事长,宸展有限董事。现任宸展光电董事;兼任宸展贸易董事,萨摩亚宸展董事,香港宸展董事等职务。

  Foster Chiang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Michael Chao-Juei Chiang先生为父子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李明芳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台湾籍,加拿大籍,本科学历。李明芳先生曾担任BlackRock, Inc副总经理,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镭达精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宸鸿光电副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历任宸展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兼任萨摩亚宸展经理,香港宸展经理,美国宸展经理。

  李明芳先生间接持有公司242,880股股份,其配偶范玉婷女士通过股东LEGEND POINT INTERNATIONAL LTD持有公司4,807,714股股份,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蔡宗良先生,中国台湾,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蔡宗良先生2006年加入TPK Holding Co., Ltd.,现任TPK Holding Co., Ltd.资深副总经理兼董事、天材创新材料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

  蔡宗良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实际控制人Michael Chao-Juei Chiang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吴家莹先生,中国台湾,1960年生,硕士。先后任台湾联强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佳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佳好建材、厦门特易购科技公司董事长、宸展光电独立董事等职务,兼任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荣誉会长、全国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厦门商贸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厦门市工商联常委副会长、台湾工商建研会常务理事、厦门国际商会副会长、福建省商贸文旅协会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吴家莹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郭莉莉女士,1963年出生,中国辽宁沈阳,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沈飞工学院教师,沈飞进出口公司会计,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主任会计师,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等。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唐山三友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北京赛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郭莉莉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朱晓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福州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和独立董事资格,2006年至2008年担任中悦(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09年1月至今任职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朱晓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张宏源先生,中国台湾,1957年出生,硕士。1990年1月至2023年1月任台湾世新大学传播管理所教授。现任六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源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3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现将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1名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为:蔡来荫女士、杨成龙先生。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王威力先生、邱丁贤先生在第三届监事会换届完成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公司及公司监事会、管理层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蔡来荫女士,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蔡来荫女士2010年6月至2022年12月任厦门长庚医院副总经理。现任金佰佰林菇爷折扣店总监。

  蔡来荫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杨成龙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毕业于密西根大学,取得会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员,且获得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资格。杨成龙先生曾任职于上投摩根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现任职于友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职务。

  杨成龙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24,101,531.04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上计提的资产减值金额损失以正数填列。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对应收款项划分组合,按照相应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计预期信用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

  (1)存货跌价准备: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方法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三、本次资产核销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并予以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合计71,674.23元,其中:应收账款71,674.23元,此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本次申请核销的坏账形成主要原因是:经营实体已告解散。核销的坏账经公司审慎判断,通过协商等多种渠道催收,全力追讨,确认已无法收回,为客观、公允、谨慎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对其进行核销。核销后,公司对核销的应收款项仍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并继续催收款项。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合计24,101,531.04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

  -3,506,478.01元,资产减值损失27,608,009.05元,影响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24,101,531.04元。本次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遵守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及资产减值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合计71,674.23元,公司在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870.34元,2023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金额69,803.89元,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产生的影响为69,803.89元。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核销后公司财务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其决策程序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确认。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的依据充分、公允,相关数据真实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该解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规定的上述会计准则,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规定的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7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郭莉莉女士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郭莉莉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表决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公告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本次征集表决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郭莉莉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郭莉莉,女,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沈飞工学院教师,沈飞进出口公司会计,岳华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主任会计师,福建榕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等。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三友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赛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表决权涉及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提案名称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的表决权:

  议案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4)。

  征集人仅就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征集表决权,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提案行使表决权的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可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二)征集主张

  1、征集人投票意向

  郭莉莉女士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对拟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2、征集人投票理由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征集人本次就前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进行征集表决权,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2024年5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2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持股凭证等)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或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可证明账户持有人身份的文件,例如:开户确认书、开户申请表、持股凭证等)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

  收件人:张玉华

  公司邮政编码:361022

  联系电话:0592-6681616

  公司传真:0592-668105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郭莉莉

  2024年4年29日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莉莉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8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就提名 郭莉莉 为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9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就提名 朱晓峰 为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就提名 张宏源 为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盖章):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 郭莉莉 ,作为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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