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18)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 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2023年的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组织拟订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安排融资事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4]D-0691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717,009.49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10,253,586.33元,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9,243,060.59元。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与财务状况,结合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股东、优化公司股本结构,董事会提议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56,15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187,076.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后结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其他说明
(一)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原因
公司从长远稳定发展考虑,公司正处于业务稳步扩张的重要发展时期,结合公司战略及实施计划,公司需要留存一定的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的需要,用于产能建设、技术研发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业绩和资金需求相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的规定。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
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及流动资金需求等,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利。公司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以稳健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四、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及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相匹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
为稳定公司经营,更好地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对黄金产品及锂盐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主要通过AU(T+D)延期交易工具、期货工具、向银行租入黄金、锂盐期货合约等期货套期保值工具,以有效规避黄金产品及锂盐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交易品种和数量
公司将根据产品库存情况、公司预计产能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存货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和数量规定如下:
1、期货套期保值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延期交易工具、金融系统内的黄金租赁业务、锂盐期货品种。
2、预计全年期货套保最高持仓量:黄金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锂盐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累计不超过11亿元。
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为便于业务开展,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在上述数量及金额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
四、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对2024年黄金产品预计库存量、锂盐产品库存量及预计产能的合理预测和考虑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公司拟针对黄金产品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所需开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针对锂盐产品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所需开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累计开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所建立的套期保值标的以公司黄金产品和锂盐产品库存量及预计产能为基础,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数量和金额,授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业务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降低黄金产品、锂盐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如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会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2、政策风险
如期货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按照经公司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4、内部控制风险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控制和交易止损机制,降低内部控制风险;
2、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办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
3、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期货品种,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在制订交易方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以确保可用资金充裕;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合理止损,有效规避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稳定公司经营,更好地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通过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是合理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事项是合理的,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及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本次进行减值测试的范围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经测试,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3,643.95万元,明细如下: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1)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2)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融资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3)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存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3,643.95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减少23,643.95万元,对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没有影响。
本次计提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决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23 年 1-12 月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末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2023年的资产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行2023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 在全景网举办2023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陈思伟先生,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裕春先生,总经理杨春晖先生,财务总朱顺江先生,独立董事周颖。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09日(星期四)下午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3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作出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的规定。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17号,对“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7号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主要影响如下:
① 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续上表)
② 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续上表)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度执行上述规定,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本公司无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及《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4、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4、《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2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即: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并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用途等;审议通过与发行有关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回复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及签署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及文件;
4、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额及使用计划等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可酌情决定对发行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0、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决定,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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