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5 证券简称:华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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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09:57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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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8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08,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62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3,774,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86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1,133,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66%。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1,133,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66%。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系统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3,3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23,3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23,3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23,3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派发现金红利手续。

  同意923,45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4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9,683,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8%;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弃权1,4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63%。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

  同意923,307,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9,533,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9%。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19,439,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87%;反对3,918,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7%;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664,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09%;反对3,918,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82%;弃权1,5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23,774,508股股份,关联股东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300,000股股份,上述股东在进行此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同意194,383,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3%;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1,4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4,383,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3%;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1,40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1%。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王峰、冯曼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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