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公布!

德州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公布!
2024年04月25日 17:34 德州发布

转自:德州发布

  4月26日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张小雪出席,发布《德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德州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23年)》,并回答记者提问。

德州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

案例一:府院联动,诉源治理见成效

【案情简介】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系“啦芙莱”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宁津某童品馆销售的标识为“啦芙莱”的服装并非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针对宁津某童品馆的违法行为向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津某童品馆作出行政处罚。

【调解过程】经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宁津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该协议予以确认。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应确认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本案对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通过府院联动,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三合一”案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样板

【案情简介】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利用在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的便利,收集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古贝春白酒酒瓶、酒瓶盖以及封口拉环带至家中,另在他人处大量收购以上包装材料,自行灌装低廉白酒后通过他人或自行销售,共计销售价值10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为基层法院首次以“三合一”的模式审理的涉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通过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不断促进刑民、行民案件中的法益综合、协同保护,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本案的公开审理亦是向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依法“亮剑”,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案件“重拳出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对违法从业者形成威慑力。

案例三:张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青岛某公司名义,与青岛某工程公司签订消防设备采购供货合同,负责为淄博某小区二期项目采购、安装通风设备。被告人张某某未经 “科莱睿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与刘某某口头约定,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由被告人刘某某为其生产贴牌“科莱睿光”注册商标的风机、风阀等通风排烟设备。被告人张某某将刘某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0台风机、120个风阀安装在淄博市某小区二期项目中。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通风设备共价值1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缴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假冒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破坏了营商环境,妨碍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还有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体现了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打击力度的立法初衷,拓宽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渠道,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防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李某奇(已判决)生产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通过微信从李某奇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金谷醇酒1300箱、泸州陈酿A6酒1430箱、酒尊杜康酒490箱,价值共计20万余元。此后,陈某某每箱加价5元至10元全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41,630元,获利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并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微信等电商平台、直播带货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法院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法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彰显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鼓励合法的电商销售行为,为电商的发展与创新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案例五:王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三河市同力印刷厂订制了《快把我哥带走》第1册3000 本、第3册3000 本,《孩子读得懂的山海经》10000 套(每套包含上、中、下三册)等盗版图书,张某某明知王某印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书籍,仍然负责盗版书籍的对账及支付相应的印刷费用,并且通过微信销售。以上书籍经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盗版图书。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王某、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立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对被侵权单位的全面保护,提高作者的创作意愿,打击盗版书的印刷与销售,对维护出版物市场良好版权秩序具有示范意义。另一方面,本案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六:申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申某某为非法牟利,未经许可授权,私自修改“传奇永恒”互联网游戏作品数据,先后搭建名为“散人传永”、“散人暗黑传永”的私服游戏,架设服务器,在网络上传播、运营。截至2023年6月,共计非法获利8.8万余元。经鉴定,申某某搭建的“散人暗黑传永”游戏客户端文件与“传奇永恒”游戏客户端文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奇永恒”互联网游戏著作权归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有,申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私自搭建私服游戏予以运营,引导玩家进行游戏下载和充值,并对该私服游戏进行宣传,侵犯了权利人对《传奇永恒》享有的著作权。申某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游戏“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搭建私服者可通过网民网上充值、购买游戏装备等途径非法获利,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加大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充分发挥了著作权司法保护对互联网游戏研发运营的规范促进作用,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抖音短视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简介】权利人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个钓鱼技巧视频,并在山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名称为《李某的诱鱼剂试验视频》。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中使用李某的作品,李某起诉被告要求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在店铺直播视频中播放的视频片段除部分产品名称和文字外,与原告李某创作的作品《李某的诱鱼剂试验视频》基本一致,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抖音上发布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短视频虽然短小,但也凝聚了作者的创新表达及内容编排,具有独创性,应合理认定其内容,予以有力保护,鼓励大众创作出更多符合新时代旋律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案例八: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杭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许可取得涉案“

”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及诉讼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涉案淘宝店铺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被告王某某为该淘宝店铺注册登记店主,故起诉王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王某某应诉后,辩称其在他人引导下以自己身份信息开设被诉侵权淘宝店铺,并授权给他人使用,其并非实际经营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出借身份证为他人开设网店,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某作为涉案网店的经营者,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不大,法官向其释法明理,王某某下架侵权商品链接,注销网店。同时,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案件。被告为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对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和私密性缺乏足够认识,为赚学分、扫码领取礼品等多种诱惑注册网络店铺出借身份证,该行为可能会给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对该类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调解为主,将经济影响及诉讼影响降到最低,同时通过举办座谈会、定向发放宣传单页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涉诉风险。

案例九:承担行政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系“国窖”注册商标权利人,“国窖”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国窖”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因侵害注册商标权受到行政处罚,但尚未对商标权人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民事侵害,同意赔偿,法院据此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许多经营者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且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惩处,权利人再要求其民事赔偿非常冤枉。本案裁判对这种观点进行了纠正,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严格保护理念的贯彻,也提醒了市场主体在经营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经营,不制假、不售假,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法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出司法建议

【案情简介】某区法院在审理权利人与德州某单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单位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引用的文章、图片有产生著作权侵权的风险,特提出司法建议:一、完善管理制度及监管机制,确保文字及图片稿件的采编、审核、刊发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细化审核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作品的合法使用;二、转载文章、使用摄影作品、漫画作品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标注作者的姓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摄影图片不进行任意剪裁、编辑;三、加强教育培训,特别注重对审核人员的全面培训及规范要求,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该单位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建议规范工作。

【典型意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问题进行整理并有针对性的发出司法建议,为相关行业提出预警,既加强了诉源治理,将经营主体涉诉风险降到最低,又发挥了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为守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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