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临平区委原副书记、区长施华淼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施华淼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施华淼利用担任杭州市江干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杭州市滨江区委常委、副区长,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杭州市滨江区委副书记,杭州钱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州市临平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事故处理、消防验收、银行揽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以各种方式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6.092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华淼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施华淼自动投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可对施华淼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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